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中,担保对象均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 融 孔祥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