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吉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1-071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1)吉01 执 1289 号。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与光大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孙军
1、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
债务逾期、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上述法院的传票及起诉状,光大银行的诉讼请求如
下:
1.1、判令吉药控股偿还本金 29,7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
27,026,616.63 元及其他应付款等;
1.2、判令吉药控股持有的金宝药业全部股权(13,499.055 万元)对上述债务
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光大银行就上述质押物的变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3、判令新华医院以其所有的权属证号为吉(2019)梅河口不动产权第0000032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光大银行就上述抵押物的变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4、孙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各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2、根据上述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光大银行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2.1、公司与光大银行确认截止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欠光大银行本金
29,700 万元,利息 2,928.11 万元;
2.2、公司应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前偿还光大银行贷款利息 2,300 万元;公
司应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前一次性偿还光大银行全部贷款本金、剩余利息(利
息以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
率 5.655%计算,复利以未结清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483%计算)及律师费 48603.99 元;
2.3、被告孙军对上述 1、2 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4、光大银行对公司持有金宝药业全部股权(134,990,550 股)拥有质权,
有权就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5、光大银行对新华医院所有的权属证号为吉(2019)梅河口市不动产权第 0000032 号的在建工程拥有抵押权,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6、公司、孙军、如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光大银行有权于上述约定还款日期的次日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贷款本金 29,7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483%计收罚息,罚息自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1,661,933 元,减半收取为 830,966.50 元,由公司、新华医院、
孙军共同承担,此款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前付给光大银行。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收到上述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责令通知
书送达之日立刻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履行(2021)吉 01 民初 5643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未按生效法
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诉讼情况
1、与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运”)借款纠
纷
因海通恒运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江西双龙、公司子公司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龙”)、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金融法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海通恒运达成《和解协议》。
2、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
3、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
4、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借款纠纷
因南京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克胜药业已收到《民事起诉状》。
5、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近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7 号。
6、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
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院”)、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
7、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
8、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82 号。
9、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10、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近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6 号。
11、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院”)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
12、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借款纠纷
因江苏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克胜药业已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2215 号。
13、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4、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卖合同纠纷
因泰合包装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
15、与新疆神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医药”)、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济堂医药”)、陈胜发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营销”)认为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欠药品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16、公司子公司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与被上诉人吉煤投资、原审被告吉药控股、原审第三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0月22日在上述法院开庭,案号为(2021)吉民终564号,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17、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
建设银行认为金宝药业贷款逾期,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保证
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该案
件于2021年11月10日在上述法院开庭,案号为(2021)吉0502民初3042号,目前
尚未收到判决书。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逾期涉及的诉讼金额
合计约为 167,4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