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
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并及时控制和化解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性及流动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处置原则
第一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实施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条 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审计、证券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财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理突发风险、防止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风险信息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
息资料分析并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务公司提供的资料起草,向董事会汇报,并根据该报告整理风险评估报告按要求披露。
第六条 定期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时点数;
(二)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三)可能对该存款在未来造成影响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对以上各项情况的风险分析评估。
第七条 不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在财务公司存款异动的原因,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风险处置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 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国家能源集团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
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公司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