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3-049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下称:首期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经2013年6月13日召
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首期计划191名激励对象(调整后)
在第一个行权期内(即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止)可行权总数量
为4266298份股票期权;
2、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
告。
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情况简述:
1、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2、2011年3月17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
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1
年9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修
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1年9月14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视
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且认为激
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1年9月30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乐
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6、2011年10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
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1年10月14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
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认为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8、2013年6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张媛媛、李璐璐、孙鹏飞、张曦、李良龙、陈萍、蔡滔、
姜琨烨、张志伟、申广亮、宋磊、张嫣、许捷、彭鹏、焦龙、刘伟新、白虹、邓
超、张洁、徐刚、王冬月、朱雅楠、许红艳、翟瑞、韩建忠、梁丰哲、林琳、邢
新月、刘仕建、栾雪龙、蒋勇、陈璐、任健、宋永霞、李丽平、钟承洋、陈建斌、
刘锴、祝晓光、石志杰、张树坤、李东明、黄碧澄、平泓、高晨、李梅、高力科、
李海林、杨俊哲、黄鑫、钭朝、李楠、李胤、段建功、刘翠等55人因个人原因
离职,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
会决定取消该55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已授予其的股票期权。
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2013年6月完成了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8.03元,调整后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4266298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满足首期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足行权条件。
乐视网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
有关规定的。
以201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8,332,199.53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