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及《公司章程》内容,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方式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下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修订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以及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
订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修订 ……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关联交易; ……
……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30%;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
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 修订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
时; 时;
…… ……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的股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 期间,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修订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案。 修订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修订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规定。 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