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3 证券简称:达刚控股 公告编号:2021-86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达刚控股: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的日期、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三路10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建西女士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8、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5,230,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73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5,108,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97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0,122,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761%。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9、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229,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议案获得
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53%;反
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47%;弃权 0股。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229,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议案获得
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53%;反
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47%;弃权 0股。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229,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议案获得
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53%;反
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47%;弃权 0股。
4、《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5,229,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议案获得
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53%;反
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47%;弃权 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栗镜朝律师和王建乐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