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8 证券简称:高新兴 公告编号:2022-048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 2819 号 A616
房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2、由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紧急,需要董事会尽快做出决议,会议召集人刘双广先生向参会人员说明了本次会议紧急召开的原因,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
会议通知时限要求。本次董事会会议已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
讯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3、会议应参加董事 6 人,实际参加董事 6 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摩吉智行的业务往来增加,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增加与摩吉智行 2022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 1,720.00 万元,其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摩吉智行销售产品、商品额度增加 1,500.00 万元,向摩吉智行提供劳务额度增加 220.00 万元。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该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关联董事贾幼尧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高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高新兴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合计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票据池业务,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在票据池额度内互相提供担保,互相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 2年。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6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集团董事长、总裁刘双广先生提名,董事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刘佳漩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刘佳漩女士任期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本公司一号楼一楼党建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
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刘佳漩,女,1994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经济与统计学专业,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供应管理专业人士认证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于 2018 年 6 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行政经理、生态合作部经理、采购部经理,现任公司总裁助理。兼任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第十六届执行委员,深圳星联天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瓴智行(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以及广州市高鑫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佳漩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刘双广先生之女,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