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4 年 10 月 2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条款说明列示如下表: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直接或间
……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1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