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吴江金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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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吴江金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刚玻璃”)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金刚玻璃的委托,对金刚玻璃的子公司吴江金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金刚”)与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欧国际”)签署的《单晶硅片销售框架合同》(以下简称“《销售框架合同》”)之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金刚玻璃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金刚玻璃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刚玻璃就吴江金刚与环欧国际签署《销售框架合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销售框架合同》以及公司的说明,与吴江金刚签署《销售框架合同》的交易对方为环欧国际。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21年11月17日),环欧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578318015D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张长旭
注册资本 46,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 年7 月14 日
住 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865 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
1-1-2208-11
经营期限 2011 年7 月14 日至 2031 年7 月31 日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的不得经营;法律
经营范围 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环欧国际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日期:2021年11月17日),本所律师认为,环欧国际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与吴江金刚签署《销售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的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的签署
根据吴江金刚与环欧国际签署的《销售框架合同》、交易双方出具的确认函,《销售框架合同》已经吴江金刚与环欧国际加盖双方公章并已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销售框架合同》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二)合同的内容
根据吴江金刚与环欧国际签署的《销售框架合同》,《销售框架合同》包含了产品规格、数量与定价、支付方式、交货方式、产品质量、验收及异议期限、一般事项、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合同效力等条款。
本所律师认为,《销售框架合同》的内容未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环欧国际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销售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销售框架合同》的签署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吴江金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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