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9 月 13 日,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
司”)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 3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认真分析,现对相关问题依次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 1.2020 年 4 月 17 日,你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向公司提出诉
讼索赔。2021 年 8 月 16 日和 8 月 18 日,你公司分别披露《关于投资者诉讼事
项的公告》和《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称,截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
累计已收到 78 宗投资者诉讼资料,累计诉讼金额 5,099.98 万元。半年报显示,法院已对上述案件立案,部分案件已开庭审理但暂无审理结果,你公司未对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计提预计负债。2021 年上半年,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8,366.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2.73 万元。
(1)请结合公司已获知的诉讼信息以及律师专业意见,补充说明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充分说明公司未对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如下:
截至回函日,公司累计收到 79 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索赔金额合计人民币 51,474,254.93 元,公司已涉及的诉讼索赔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受投资者损失的计量确认、赔偿责任主体的划分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涉及的诉讼部分已开庭审理,但尚未有审理结果,公司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待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公司存在投资者索赔的风险,但具体索赔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因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有审理结果,索赔金额尚不能可靠地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在同时满足 3 个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
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所有案件
均未开庭审理,公司认为以上诉讼案件尚无法根据现有情况判断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诉讼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及赔付金额均难以合理预计。
综合上述,公司在半年报期间未对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计提预计负债是合理的。
(2)请补充说明截至回函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已提出索赔的诉讼人数及金额、审理进展、诉讼结果(如有)等内容。
回复如下:
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合计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共 79 宗,诉讼人数 79
人,诉讼累计金额 51,474,254.93 元;截至本回函日已有 26 宗案件开庭审理,目前未有诉讼结果。
(3)2021 年 7 月,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将投资 8.32 亿元用于建设 1.2GW 大
尺寸半片超高效异质结太阳能电池及组件项目,请说明截至本函件回复日项目建设具体进展,与前期回复我所关注函内容是否一致,投资者索赔诉讼事项是否会对项目建设造成实质性影响及判断依据。
回复如下:
截至本回函日,公司 1.2GW 大尺寸半片超高效异质结太阳能电池及组件项目按照原有投建计划在推进建设中。项目资金方面,公司向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于2021年8月10日经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已签订《借款额度协议》并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计划获得资金,该笔资金设专款
专用账户用于保证项目实施;项目生产设备方面,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与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向迈为股份购买异质结项目生产设备,根据目前与迈为股份的沟通,该批设备预计于 2021 年 11 月进场并完成安装;项目审批方面,本项目建设需履行的备案审批程序包括立项审批、设计规划、工程报建、能源技术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审批等,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取得了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
目备案证》,能源技术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同步推进中。截至目前,项目相关工作正在按计划有序推进中,暂未发现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预计 2021 年内完成前述各项审批工作,最终达成项目建设及投产目标。综合前述,
公司项目进展与前期回复贵所关注函内容基本一致,后续项目建设进展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截至本回函日,因涉及的诉讼部分开庭审理,尚未有审理结果,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且诉讼赔偿的兑付不为一次性兑付,公司拥有相对充足时间调配资金完成赔付,公司认为投资者索赔诉讼事项对项目建设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问题 2.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你公司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 7,283.26 万元,较上
年末增长 446.36%,其中,受限资金为 7,034.02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1,703.04%,主要为银承和保函保证金。你公司应付票据账面余额为 10,300.15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159.94%,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7,616.95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447.3%。
(1)请结合你公司销售及采购规模、收付款周期及费用支付周期等进行测算,说明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足 250 万元情况下如何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
回复如下:
公司经营周转所需资金: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收票据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应付票据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合同负债周转天数)=1.63,营运资金量=上期销售收入×(1-平均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2,929.47*(1- 27.26%)*(1+5%)/1.63=15,440.70 万元。在三条红线、房地产信贷集中度压力、房企发债难等诸多因素作用下,房企外部融资受限,房地产销售也开始回落,所以房企拿地、新开工等也随之减少。公司出于对资金回收风险的控制,对新增销售严格把关,基于对 2021 年整体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预估销售收入增长率为 5%。
截止 2021 年 8 月 31 日,账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461.52 万元,银行授信未使用
额度约 9,700.00 万元,同时公司运营团队采取各种措施对前期应收款抓紧催收,并且随着日常销售的进行,会有正常的销售回款。另一方面公司主要供应商均可接受票据付款,所以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可以正常开展。
(2)请结合公司业务规模、结算方式变化情况等,补充说明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上升的原因,应付票据规模和业务规模的匹配性。
回复如下:
本期期末应付银行承兑汇票较期初增加 6,225.21 万元,主要原因为新增一笔
60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笔汇票的保证金为 6000 万元,以定期存单质押的
方式作为保证金,该笔业务主要考虑到对资金的合理运用,贷款融资需求。
(3)请结合公司与各银行签订的承兑汇票协议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及实际保
证金比例明细,补充说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与应付银行承兑汇票规模的
匹配性,向我部报备保证金账户的期末银行对账单。
回复如下:
期末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金额合计 7,034.02 万元,其中应付票据保证金金
额为 6,891.94 万元,保函及票据池金额为 142.08 万元。
期末应付票据余额10,300.15万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2,683.20万元,
无需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7,616.95 万元,票据保证金金额为 7,377.50
万元,其中银行存款保证金金额为 6,891.94 万元,应收票据质押作为保证金金额
为 485.56 万元,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票据类型 承兑人 票据金额 保证金方式 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比例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 1 2,683.20 无需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 1 485.56 应收票据质押 485.56 100%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 1 6,789.31 银行存款 6,789.31 100%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 2 342.08 银行存款 102.62 30%
总计 10,300.15 7,377.50
问题 3.半年报显示,你公司在产品账面余额为 4,300.98 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
的 31.48%,余额较上年末增长 1,019.68%;发出商品账面余额为 2,901.43 万元,
占存货账面余额的 21.24%。公司未对在产品计提跌价准备。
(1)请你公司结合在手订单说明在产品较上年末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并结合在产品的具体类别、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等因素,说明期末未计提在
产品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如下:
2021 年 5-6 月份订单较多,人员调整等因素,进度不及预期,大部分项目至
6 月 30 日仍处于未完工状态。
公司期末在产品账面余额主要为玻璃制品以及门窗制品,其中玻璃制品金额97.85 万元,门窗制品金额 4,203.13 万元。公司的在产品均有订单对应,按订单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及预计完工成本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对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公司对期末余额达 20 万元以上的在产品项目进行了减值测试,结合项目合同和项目成本预算,估计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金额,经过测算,选取的项目成本均低于可变现净值,未发现存货存在跌价的情况。
(2)请结合销售合同及订单,说明报告期末存在大额发出商品的原因及合理性,发出商品明细及对应的客户基本情况(历史合作情况),期后实现销售的具体情况。
回复如下:
发出商品主要为框、扇、玻璃、五金等物料,通常为定制产品,公司负责运输到工地,并安装测试,依据收入确认政策,对于此类业务模式的商品,公司把商品发到项目所在地时,因非整窗发货,公司将此销售计入存货发出商品科目,待完成安装与测试后,公司对此发出商品转入项目成本,同时确认项目收入。产品发到项目所在地时,尚不具备安装条件,无法将公司产品安装到整体项目上,此种业务模式会导致公司的期末存在大额发出商品。发出商品 2,901.43 万元,期后结转成本 596.70 万元,期后确认收入 872.83 万元。发出商品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项目 发出商品金额 期后结转
成本金额
客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