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文化 公告编号:2021-110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金融借款纠纷
变更保全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廷祥
被申请人:吴淡珠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26),根据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5102 民初 1365 号之一,裁定查封:一、文化长城位于潮州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门卫房南幢的房产;二、查封文化长城位于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机房;三、文化长城位于潮州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A 幢厂房;四、文化长城位于潮州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门卫房北幢;五、文化长城位于潮州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C 幢厂房;六、文化长城位于潮州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H 幢仓库;七、文化长城位于潮州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G 幢生产车间;八、文化长城位于潮州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D 幢厂房;九、文化长城位于潮州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E 幢生产车间;十、文化长城位于潮州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B 幢厂房;十一、文化长城位于潮州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F 幢仓库;十二、文化长城位于潮州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办公楼;十三、文化长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 UR9606 小汽车一辆;十四、文化长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 UZ6399小汽车一辆;十五、文化长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 U91990 小汽车一辆;十六、蔡
廷祥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 U88088 小汽车一辆;十七、查封吴淡珠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 U80888 小汽车一辆。
进展情况: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5102民初1365号之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E 幢生产车间的房产(限额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办公楼的房产(限额人民币 426 万元)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
UR9609 小汽车 1 辆(限额人民币 9266.67 元)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
UZ6399 小汽车 1 辆(限额人民币 1 万元)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
U91990 小汽车 1 辆(限额人民币 6 万元)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蔡廷祥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 U88088 小汽车 1 辆(限额人
民币 4 万元)的查封。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淡珠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 U80888 小汽车一辆(限额人民币 4 万元)的查封。
八、冻结被申请人蔡廷祥所持有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0股的股权(限额人民币 10608000 元)。
九、冻结被申请人吴淡珠所持有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10800 股的股权(限额人民币 3811266.67 元)。
十、上述冻结股权期限为 3 年。
案件二: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金融借款纠纷
上诉人:蔡廷祥
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原审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吴淡珠
原审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6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进展情况:
针对该诉讼,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0511 民初 2287 号之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本案借款担保合同关系中的主合同,其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双方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位于汕头市金平区,系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蔡廷祥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蔡廷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公司不服,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根据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辖终 144 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本案中,如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合同因格式条款未提醒消费者注意而无效,则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讼争内容为借款的偿还,被上诉人系起诉中请求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汕头市金平区,原审法院作为接收货币的一
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也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蔡廷祥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公司新增诉讼事项
案件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高镭等人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阳
被告一:许高镭
被告二:许高云
被告三:雷凡
被告四:彭辉
被告五:李东英
被告六: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盈利补偿款 48124100 元,该补偿款由被告一以股份支付方式向原告补偿 8176669 股原告创业板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该股份由原告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该股份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减值补偿款 500777213 元,其中由被告一、被告六以股份支付方式分别向原告补偿 9188267 股、3038634 股原告创业板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剩余部分由被告一现金补偿 112772455.06 元、被告二现金
补偿 131328000 元、被告三现金补偿 28800000 元、被告四现金补偿 5760000 元、
被告五现金补偿 51840000 元、被告六现金补偿 12672000 元,六被告之间就各自减值补偿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一、二请求金额合计 548901313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受理情况:受理中。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披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
附: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万 诉讼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诉讼判决 判决情况及财产保
元) 执行情况 全措施等情况
翡翠教育及其 2019 年 8 月 1
文化长城 原股东、核心 股权转让纠纷 160,716.63 日立案 撤诉 不适用
管理团队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御景投资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撤诉结案 不适用 不适用
合伙企业(有限 454.9
合伙)
公司接到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变
卖通知书》(2019)
粤 0304 执 20015
号,获悉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已于
根据法院民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