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钱堤、张从戬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