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文化长城 公告编号:2021-108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纠纷
上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305民初 64 号,判决:一、文化长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66961043.7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文化长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 20 万元;三、蔡廷祥、吴淡珠对文化长城所欠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廷祥、吴淡珠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文化长城追偿;四、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对文化长城抵押给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D 幢厂房、G 幢生产车间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2021)粤 03 民终 7919 号,法院拟对本案件进行书面审理。
案件二: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廷祥章证照返还纠纷
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蔡廷祥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部分诉讼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起诉蔡廷祥要求返还文化长城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章、合同章、董事会章、银行印鉴、网银 U 盾、银行开户许可证、财务账册等公司内部资料。
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5191民初 425 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蔡廷祥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将相关证照移交给原告,诉请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 100 元,因撤诉折半收取 50 元,由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余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
二、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案件一: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案件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
被告一: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许高镭
被告三:林俏云
被告四: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18,357,808.52 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
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9 日的罚息 700,574.97 元、复利 10,704.41 元,本息合共
19,069,078.90 元,从 2021 年 8 月 10 日起至清偿所欠款项之日时的罚息和复利的
计算方法及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ZBDHX2018LD015]、
《债务展期协议》[合同编号:2019 广银东华西展期字第 001 号、2020 广银东华
西展期字第 001 号、2020 广银纸行延期字第 001 号]约定计付);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金额为 5,031 万元的应收账款所得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五提供的金额为 10,862 万元的应收账款所得价享有
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上述五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的合理费用等)。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披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
附: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万 诉讼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诉讼判决 判决情况及财产保
元) 执行情况 全措施等情况
翡翠教育及其 2019 年 8 月 1
文化长城 原股东、核心 股权转让纠纷 160,716.63 日立案 撤诉 不适用
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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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御景投资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撤诉结案 不适用 不适用
合伙企业(有限 454.9
合伙)
根据法院民事调 公司接到深圳市福
解书显示涉案金 田区人民法院《变
额合计 卖通知书》(2019)
朱慧欣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调解结案 11,171,520.27元并 部分执行 粤 0304 执 20015
1,117.15 号,获悉深圳市福
由公司承担担保 田区人民法院已于
费、案件受理费和 2020 年 10 月 15 日
保全费。 10 时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 10 时止在
京东司法拍卖平台
上变卖位于:(1)
潮州市枫溪区蔡陇
大道长城公司 A 幢
厂房(房产证号:
2016038213)变卖
价为人民币
3,110,912 元;(2)
潮州市枫溪区蔡陇
大道长城公司 B 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