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调整业绩承诺补偿方式暨签署《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于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调整业绩承诺补偿方式暨签署<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本次对业绩承诺进行调整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宏、刘芳端、王华林、刘正东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