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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长信科技_监管函

公告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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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82 号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3 日、 10 月 27 日及 11 月 9 日,你公司分别披露
《 关于补充确认子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暨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关系
为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于补充确认子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暨与关联
方形成共同投资关系为关联交易的公告之补充公告》《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显示, 芜湖映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日有限”) 系由公
司子公司天津美泰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泰”)与罗
永春、李焕义、郑永定、魏德福、漳州市漳龙红桥节能环保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红桥新能源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建红桥”)、厦门携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 厦门携合”)合资设立。 2019 年 7 月, 罗永春、 李焕义、福
建红桥、 厦门携合分别将其持有的映日有限 21.18%股权、 10.00%股
权、 2.96%股权、 0.74%股权转让给张兵, 天津美泰放弃本次股权优
先受让权。因张兵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担任公司
董事、总裁, 系公司关联自然人,天津美泰放弃本次股权优先受让权
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关系,构成关联交易,涉及金额为 817.49 万
元。你公司未及时就前述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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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21 年 10 月 23 日、 10 月 27 日才予以披露,直至 2021 年 10 月
23 日、 11 月 9 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3 条、第 10.2.5 条的相关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
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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