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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85 深市 银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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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6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9-025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15:00至2019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AB座10A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李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0,45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2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370,45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24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21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0,4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0,4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0,4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70,4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关联股东张学君女士、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刘奕先生回避表决。其中,张学君女士、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252,957,7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17,49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回避表决的除外)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回避表决的除外)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回避表决的除外)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