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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0

华平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053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8项议案,该8项议案均已获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上午10:30,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湾谷科技园A6栋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文辉先生主持,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199,088,5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29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66%(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名,代表股份768,0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3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36,198,900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
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00,6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3,798,300股)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5人,代表股份39,158,6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03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59%(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11人,代表股份 102,998,37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19.209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54%(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1,945,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56,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33%;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71%;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96%。

    (二)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1,945,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56,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33%;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96%。

    (三)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1,945,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56,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33%;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71%;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96%。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1,945,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56,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33%;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71%;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96%。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1,945,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56,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33%;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71%;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96%。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胡君健、程林芳等激励对象作为该议案的关联方,需回避表决,总回避表决股数为644,30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41,301,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9%;反对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56,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33%;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71%;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9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1,945,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56,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33%;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71%;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96%。

    (八)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叶丽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1,945,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56,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33%;反对 17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71%;弃权 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浩源、孙凯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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