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信托为事务管理权益类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
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
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
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
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
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
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
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的未来
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可能存在较大差
异。
云南信托-与奋斗者同行当升科技员工持股四期管
理服务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产品编码:【】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彦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1号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煜
联系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第一章 信托合同的依据、原则和目的
1.1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签署《云南信托-与奋斗者同行当升科技员工持股四期管理服务信托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为本信托的受托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甲方的意愿管理本信托,按甲方意愿并以自己名义从事此项受托管理业务。
1.2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3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合同双方在本信托受托管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维护合同双方和受益人享受本信托的合法权益。
1.4 信托的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和分配信托财产。本信托的目的是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为云南信托-与奋斗者同行当升科技员工持股四期管理服务信托提供资产持有、管理和运作服务。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持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
第二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 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云南信托-与奋斗者同行当升科技员工持股四期管理服务信托合同》及合同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2 本信托:指云南信托-与奋斗者同行当升科技员工持股四期管理服务信托。
2.3 信托财产:指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委托人根据其股权增持计划方案及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归集并交付至受托人的全部资金和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对前述资金投资运营所产生的收益总和。信托财产包括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和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
2.4 受托管理:由乙方作为信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人的指令、股权增持计划方案以及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以乙方的名义,为本信托之目的管理或运用信托财产的行为。
2.5 委托人:指甲方,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 受托人/云南信托: 指乙方, 即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受托人指定以下人员为本信托的信托经理:
【罗锐,男,毕业于云南大学,金融硕士学位,五年信托从业经验,曾参与多个信托计划的管理工作,现任薪酬福利信托部信托经理。】
2.7 受益人: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员。委托人将于信托成立日前书面向受托人出具受益人名单。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名单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相应的增减,以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2.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及委托人下达指令而享有的受益权。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
2.9 保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10 证券经纪商: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1 账户管理服务机构: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 当升科技/上市公司:指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73)。
2.13 股权增持计划:指2023年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
2.14 股权增持计划方案:指当升科技公告的《2023年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及其不时修订稿。
2.15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指当升科技公告的《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1-2023年度)》。
2.16 管理委员会:指股权增持计划方案规定的股权增持计划管理委员会。
2.17 信托财产托管账户/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托管专用账户。
2.18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资金及信托财产所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资产、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19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包括税费、信托报酬、保管费等任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报酬、费用、其他(或有)负债之后的余额。
2.20 信托单位(即信托财产份额):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持有份数的计量单位。信托成立时,每1元信托资金代表一个信托单位,即一份信托份额。
2.21 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财产份额总数之比,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即精确到0.0001),第五位四舍五入。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人民币1.0000元。
2.22 剩余信托财产:指本信托终止并经清算后,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当剩余信托财产全部为现金形式时,则根据信托合同、股权增持计划方案以及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约定的规则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如合同、股权增持计划方案及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未明确约定的,则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分配),当剩余信托财产存在非现金形式部分,该部分剩余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以原状形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
委托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原状分配后,委托人应自行负责与受益人处理后续的财产分配事宜。
2.23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的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均开展业务的正常营业日。
2.24 核算日:核算日为核算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报酬、保管费等费用的日期,为信托终止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并于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2.25 净值披露日: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
2.26 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27 保障基金:指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2.28 信托保障基金专户:指受托人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收取、划缴、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账户。
2.29 信托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就信托业保障基金发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等。
第三章 声明与承诺
3.1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3.1.1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并自行承担风险。
3.1.2 甲方承诺设立本信托通过信托方式进行股权增持计划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权增持计划方案、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及公司内部文件相关规定,经公司审议、股权增持计划相关必要决策层(如有)及民主决策程序通过,该等决策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部文件等规定,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合法有效。甲方确保已向受益人详细说明股权增持计划方案、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及本信托合同内容,确保受益人理解同意股权增持计划方案、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及本信托合同内容,并自愿签署和受本信托合同约束。
3.1.3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并对其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遵守依法纳税义务,保证其委托的信托财产之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资产的受托管理且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1.4 甲方同意把本信托信托财产交由乙方,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管理和运营。
3.1.5 本信托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账户管理服务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担任保管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经纪商,甲方认可乙方与账户管理服务机构、保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合同和操作备忘录,并将根据本合同和相关合同及操作备忘录的约定与账户管理服务机构、保管人及证券经纪商进行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交互或确认等。
3.1.6 委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投资风险包括宏观经济风险、行业政策风险、投资亏损风险等有完全、充分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独立的判断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1) 认购完全符合其信托目的、需求和条件;
(2) 认购时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所适用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3) 认购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尽管信托财产的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
3.1.7 甲方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目的、受益人信息、信托分配方式、投资标的等,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针对前述资料和信息,委托人应取得一切必要的同意、确认、授权或许可,否则经生效裁决认定因委托人资料和信息的提供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如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