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并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高志勇
纪常伟
花 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