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宙邦 证券代码:30003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释义...... 1
二、声明...... 2
三、基本假设 ...... 3
四、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4五、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的成就情况 ...... 6六、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 9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11
一、释义
新宙邦、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性股票 属条件后分批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
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
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
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新宙邦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新宙邦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新宙邦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秉持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相关资料,调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于此基础上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拟定。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具备真实性、可靠性;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3、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2 年 8 月 20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五、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归属时间安排
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9 日,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9 月 11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满足归属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左述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归属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