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在无锡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有33人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经2019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33人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行权的338,829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后,本次激励计划对象人数由249人调整为216人,授予股票期权总数量由16,500,000份调整为16,161,171份。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216人中,在第一个行权期中考评结果标准系数未达到1.0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03,943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该部分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后,公司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总数量由4,040,296份调整为3,636,353份。
公司本次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在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且符合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
2、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前,公司执行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公司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249人调整为216人,期权总数由16,500,000份调整为16,161,171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9.71元/股调整为19.42元/股。
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在2019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且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事项。
3、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管理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18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事宜,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马建国、纪志成、张慧芬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