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的更正事项、2021 年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 年财务报告部分财务数据、2018 年财务报告部分财务数据的更正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及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部分财务
信息、2019 年财务报告部分财务数据、2018 年财务报告部分财务数据披露错误, 主要是由于:
1、公司对单晶炉及多晶炉产品确认产品质量保证责任的预计负债。在梳理 了 2017 年-2020 年相关业务合同等资料后确认公司需要承担产品质量保证的销 售合同已完成全部产品交付并确认销售收入,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质保期均已到期,公司不再承担质量保证义务,确认调整金额为
人民币 2,306,170.91 元,由此导致相关年度年报及相关财务数据的调整。
2、关于盛融案公司在收到起诉书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为了保持预计 负债计提标准的一致性及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公司通过前期差错更正在 2020 年 补计提王前的预计负债 31.90 万元。由此导致相关年度年报及相关财务数据的调 整。
二、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摘要及半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部分财务信息披露错误,主要是由于:
1、不再对部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仍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须对前期 2021 年度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
2、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对盛融案件金额为人民币 110.83 万元的调整存
在错误,经审慎研究,须进行差错更正。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和对相关期间会计报表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董事会对 2020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及年度财务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摘要及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信息、2019 年财务报告部分财务数据、2018 年财务报告部分财务数据错误进行更正,并建议董事会加强经营层的内部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东升(签字) 刘玉利(签字)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