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2021-101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永城华时风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项目合同金额为 26398.40 万元,交易对方注册资本与合同金额差距过大,且截止三季度末,我公司货币资金为1,599,146.56 元,存在因资金情况而导致无法履约的风险。采购合同所涉及的风机、塔筒及配套部件,公司均外采或以委托生产的方式完成。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关政策法规、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及不可抗力影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蜀世联”或“承包人”)近日分别与郯城优能博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郯城优能”),永城华时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华时”)签署了《山东郯城优能博远 100MW 风电项目塔筒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郯城采购合同”)、《山东郯城优能博远 100MW 风电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郯城施工合同”)、《华时永城蒋口镇 50MW风电项目风机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华时采购合同”)、《华时永城蒋口镇 50MW 风电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华时施工合同”)其中,郯城采购合同总价金额为人民币 13863.00 万元,施工合同总价金额为人民币 2455.4444万元,总计金额为人民币 16318.4444 万元;永城华时采购合同总价金额为人民币 16000.00 万元,华时施工合同总价金额为人民币 10398.40 万元,总计金额为人民币 26398.40 万元。
郯城优能博远 100MW 风电场项目地点为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境内,此项目合
同总额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73.90%。华时永城蒋口镇 50MW 风电项
目地点为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此项目合同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19.55%。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1 公司名称:郯城优能博远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闰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FFG7M6G
注册资本:174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新能源工程、技术管理咨询服务;新能源资源评估;出售碳减排量;新能源电力设备及备件的批发、销售。(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归昌乡益新村一组 200 号。
1.2 公司名称:永城华时风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0U64Y8L
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风力发电项目开发、运营、维护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永城市蒋口镇人民政府院内。
2、交易对方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交易对方发生的交易情况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郯城优能,永城华时发生过业务合作。
二、本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郯城采购合同
1、合同主体
买方:郯城优能博远能源有限公司
卖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采购合同标的物:风机塔筒及其附属设备
3、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本合同价格为元人民币 138,63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亿叁仟捌
佰陆拾叁万元整)。
3.2付款方式
合同接受的付款方式为:电汇、承兑汇票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付款方式。付款比例最终以卖方与厂家签订的付款比例为准。
4、交货期限
“每批货物全部运抵合同现场交货地点(由买方签发设备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在买方代表签署验收证明之日起,合同设备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二)郯城施工合同:
1、合同主体
发包方:郯城优能博远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郯城优能博远 100MW 风电场施工承包项目
工程地点: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境内
3、承包范围:110kV升压站建筑工程、风电场道路工程、110kV送出线路及对侧间隔改造工程、项目前期遗留问题处理。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
5、协议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约定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6、合同工期:
6.1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12 月 8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取得具备合
同开工条件日期为准,如具备合同开工条件的时间晚于上述时间,则合同工期顺延至条件具备之日。
6.2 项目计划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达到全容量并网条件(以签订并网协议
为准)。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未在计划时间签订并网协议的,则并网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应就此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7、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本合同价格为元人民币24,554,444.00 元(大写:人民币 贰仟肆佰伍拾
伍万肆仟肆佰肆拾肆元整)。
7.2 按照承包人实际工程进度进行结算,支付至合同结算价 80%时停止支付;
7.3 本项目达到全容量并网条件之日起 180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进度款,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 97%。
7.4 质量保证金:发包人预留合同结算价的 3%作为承包人支付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按照合同条款 17.4 条的约定执行。
7.5 如果合同总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变更或调整,则上述价款的支付金额也应相应变更或调整。
8、违约责任:合同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华时采购合同
1、合同主体
买方:永城华时风电有限公司
卖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采购合同标的物:15 台 3.3MW 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
3、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本合同价格为元人民币16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
3.2付款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付款方式。付款比例暂按:10%预付款、20%进度款、到货批次的40%到货款、20%预验收款、10%
质保金,最终以卖方与厂家签订的付款比例为准。
4、交货期限
“本合同设备(含随机资料、随机工具、随机备件、寄售配件)第一批全套设备到货时间不晚于2021年12月20日,第一批全套设备到货数量不少于买方采购整体数量的40%,后续设备到货时间根据买方现场情况提前一个月通知,应保证设备交货日期满足项目进度施工需求”
(四)华时施工合同:
1、合同主体
发包方:永城华时风电有限公司
承包方: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华时永城蒋口镇 50MW 风电项目
工程地点: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
3、承包范围:110kV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风电场道路工程、风机吊装平台工程、风机及箱变基础工程、风机及箱变安装工程、风电场防雷接地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场内集电线路工程、临时设施工程。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
5、协议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约定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6、合同工期:
6.1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12 月 6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取得具备合
同开工条件日期为准,如具备合同开工条件的时间晚于上述时间,则合同工期顺延至条件具备之日。
发包人取得具备合同开工条件是指达到以下条件: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
6.2 竣工日期:2022 年 7 月 30 日。合同工期延误、暂停、提前竣工等适用
通用合同条款及专业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
7、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格为元人民币 103,984,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叁佰玖拾捌
万肆仟元整)。
发包方根据经监理检验质量合格的实物工程量,每月按完成工程量 85%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办理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竣工结算的 92%,工程项目消缺完毕无民工工资纠纷、工程质量问题,支付至竣工结算金额的 97%;剩余的竣工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期 12 月。
8、违约责任:合同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合同的审批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和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永城华时与郯城优能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主营业务涉及
新能源项目开发与建设,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永城华时成立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 万元,郯城优能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7400 万元。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述交易对手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针对该项目,交易对方已在着手推动项目融资工作,公司会持续关注其项目现金匹配情况,并会要求交易对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
公司会在对方依据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积极筹集资金,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履约工作。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
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也将进一步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未来业务的拓展。
上述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此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公司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六、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永城华时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设备采购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系交易各方在协商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山东郯城优能博远 100MW 风电项目塔筒设备采购合同》;
《山东郯城优能博远 100MW 风电项目施工承包合同》;
《华时永城蒋口镇 50MW 风电项目风机设备采购合同》;
《华时永城蒋口镇 50MW 风电项目施工承包合同》
2、《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