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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74 号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晚,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因对前期销售产品形成的质保责任和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进行
调整,对部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改为按固定资产和无形
资产核算并补充计提折旧摊销,你公司对 2018 年至 2020 年年报和
2021 年半年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更正导致你公司相应报告期
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分别调整 189.44
万元、195.75 万元、198.72 万元和-471.76 万元,调整金额绝对值占
更正后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1.57%、 4.29%、 13.64%和 67.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第 1.4 条、第 2.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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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