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取消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及采用公允值模式计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及会计核算上审慎性的考虑,同意取消公司 2021 年8 月 23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及采用公允值模式计量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73),该部分资产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东升(签字) 刘玉利(签字)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