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本人的事先认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相关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与交易各方审慎研究及友好协商的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正式生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正式实施。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现有正常业务的开展、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与交易各方签署相关协议的解除协议,同时要求公司妥善处理好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并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内容及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相关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 君 王 汕 段东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