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0-020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亿纬锂能”)于 2020 年 3 月 8
日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七路 38 号亿纬锂能零号会议室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金成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 7名,实际参加董事 7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 2020 年 3 月 6 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全
体董事知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充分表达意见。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公司董事会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就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逐项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拟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3、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其中: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4、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95,000,000 股(含 股),以截至本
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测算,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 1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股数将相应调整。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均以现金方式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上市交易,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7、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00.00 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投资于“面向 TWS 应用的豆式锂离子电池项目”、“面向胎压测试和物联网应用的高温锂锰电池项目”、“三元方形动力电池量产研究及测试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万元) (万元)
1 面向TWS应用的豆式锂离子电池项目 116,215.25 105,000.00
2 面向胎压测试和物联网应用的高温锂锰电池项目 33,302.77 30,000.00
3 三元方形动力电池量产研究及测试中心项目 58,883.05 45,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70,000.00 70,000.00
合计 278,401.07 250,000.00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
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
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
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10、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拟定了《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
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为此,公司拟定了《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补回报措施,拟定了《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