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1-075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7民初32829号],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相关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
2、本次诉讼的相关进展情况
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于2021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二、本次判决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624000元;
2、被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96000元;
3、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30元,原告在原审案件中已预交,原告承担4236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5046元,被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且深圳新宁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79,558,788.03元。深圳新宁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纠纷诉讼(除本次诉讼案件外)有3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7民初32829号]。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