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7 证券简称:汉威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6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一的“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实施地点由“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梧桐街 40 号”变更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南、石楠路西(汉威物联网科技产业园南地块)”。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
具的《关于同意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0 号)的决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共计向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364,34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6.37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9,180,532.40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
额为 590,819,463.9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28-0000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 22,097.51 14,065.81
2 新建年产 150 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 19,234.03 10,467.95
3 新建年产 19 万台智能仪器仪表生产线 16,155.86 11,845.24
4 智能环保设备及系统生产线建设 13,243.26 0.00
5 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 5,749.64 4,702.95
6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18,000.00
合计 106,480.30 59,081.95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原计划实施地点为: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梧桐街 40 号。公司现拟将募投项目“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实施地点变更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南、石楠路西(汉威物联网科技产业园南地块)”。
本次“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前后均位于公司同一自有园区内,本次变更实施地点是为了能够节约利用土地,优化空间规划,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合理性及整体方案的顺利实施,助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对该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布局,有利于充分利用本次募投项目的生产效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为充分利用本次募投项目的生产效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实施地点由“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梧桐街 40 号”变更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南、石楠路西(汉威物联网科技产业园南地块)”。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原有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相应变更。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长远布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