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Lummy Pharmaceutical Co.,Ltd.
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二○○九年十月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莱
美药业”)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www.ccstock.cn)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宇先生及其关联股东邱炜先生、邱时觉女士、高岚女士
承诺:其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自莱美药业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莱美药业回购。
唐小海等28 位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承诺:如果莱美药业股份能在2009 年12
月31 日以前上市,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莱美药业回购,在2011 年、2012 年的上市流通数量为莱美
药业上市前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数乘以莱美药业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如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零或负,
当年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零),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可以
全部上市流通。如果莱美药业股份在2009 年12 月31 日以后、2010 年12 月313
日前上市,则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在2011 年12 月31 日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莱美药业回购,在2012 年、2013 年的上市流通数量按上述公式
计算,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可以全部上市流通。
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余11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莱美
药业的股票,自莱美药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
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
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邱宇、邱炜、付蓉、唐小海、冷雪峰、
赵斌、李先锋、周雪梅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莱
美药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莱美药业股
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莱美药业股份;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莱美药业股份。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09 年1-9 月份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财务报表见本上市报告书附件),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上市后本公司
不再披露2009 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 年9 月修
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56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2,300 万股。本公司本次共发行2,300 万股,
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460 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1,840 万股,发行价
格为16.5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9]11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莱美药业”,股票代码“300006”;
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1,840 万股股票将于2009 年10 月30 日
起上市交易。
2009 年9 月21 日,本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上披露了《招股意
向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2009 年9 月24 日,本公司在上述网站披露了招股
说明书全文。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09 年10 月30 日
(三)股票简称:莱美药业
(四)股票代码:30000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15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30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6,850 万股,本次发行2,3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14%。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限售期5
邱 宇 20,638,981 30.13 20,638,981 22.56 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
邱 炜 16,096,061 23.50 16,096,061 17.59 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
邱时觉 86,036 0.13 86,036 0.09 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
高 岚 51,512 0.08 51,512 0.06 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
唐小海等28 位在
发行人任职的股东
9,667,131 14.11 9,667,131 10.57 【注1】
重庆科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SS)
17,172,196 25.07 14,872,196 16.25 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其余11 名自然人
股东
4,788,083 6.99 4,788,083 5.23 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转持三户
【注2】
- - 2,300,000 2.51 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注1】:根据唐小海等28 位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承诺: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
起至2010 年12 月31 日,所持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莱美药业
回购,该锁定期限为15 个月。锁定期满后,在2011 年、2012 年的上市流通数
量为莱美药业上市前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数乘以莱美药业前一年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如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
零或负,当年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零),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其持有的莱美药业
股份可以全部上市流通。
【注2】: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
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在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后,发行人国有股东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发行人
2,300,000 股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
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宇先生及其关联股东邱炜先生、邱时觉女士、高岚女士
承诺:其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自莱美药业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莱美药业回购。
唐小海等28 位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承诺:如果莱美药业股份能在2009 年126
月31 日以前上市,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莱美药业回购,在2011 年、2012 年的上市流通数量为莱美
药业上市前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数乘以莱美药业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如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零或负,
当年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零),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可以
全部上市流通。如果莱美药业股份在2009 年12 月31 日以后、2010 年12 月31
日前上市,则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在2011 年12 月31 日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莱美药业回购,在2012 年、2013 年的上市流通数量按上述公式
计算,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可以全部上市流通。
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余11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莱美
药业的股票,自莱美药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
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
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邱宇、邱炜、付蓉、唐小海、冷雪峰、
赵斌、李先锋、周雪梅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莱
美药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