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内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新型箱式电力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部分实施内容调整的事项,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而进行的合理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用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内容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特来电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子公司特来电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发挥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人才,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及可持续发展。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事项。
三、关于公司为山东莘县光伏项目提供回购担保进展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担保期限延长,是项目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的实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竹泉、黄悦华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