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竹泉、黄悦华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