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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16 深市 中国广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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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8-23


股票简称:中国广核                                        股票代码:003816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CGN Power Co.,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南楼 18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2019 年 8 月


                      特别提示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核”、“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广核集团承诺:

  1、就中国广核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中国广核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国广核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价格(以下简称“发行
价”);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2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中国广核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中国广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中国广核集团
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中国广核集团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国广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本公司股东恒健投资承诺:

    1、就恒健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恒健投资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恒健投资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恒健投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恒健投资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本公司股东中核集团承诺:

    1、就中核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广核集团承诺:

  在中国广核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定及其他对中国广核集团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中国广核集团如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须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中国广核集团方可以减持,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①不存在违反中国广核集团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②不存在下列情形:A.发行人或者中国广核集团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B.中国广核集团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C.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D.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E.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发行人存在上述 C 或 D 情形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中国广核集团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价格:如中国广核集团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中国广核集团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其中:①中国广核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中国广核集团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②中国广核集团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③中国广核集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五。

  中国广核集团上述减持股票不得影响其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同时其应督促上述减持股票的受让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关于该等受让股份的减持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至中国广核集团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中国广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中国广核集团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国广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本公司股东恒健投资承诺:

  恒健投资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上述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恒健投资如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须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恒健投资方可以减持,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①不存在违反恒健投资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②不存在下列情形:A.发行人或者恒健投资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B.恒健投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恒健投资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其中:①恒健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恒健投资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②恒健投资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③恒健投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恒健投资承诺将督促上述减持股票的受让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关于该等受让股份的减持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至恒健投资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恒健投资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恒健投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恒健投资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本公司股东中核集团承诺:

  中核集团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下股东,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上述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中核集团如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须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
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中核集团方可以减持,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中核集团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中核集团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其中: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