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CGN Power Co.,Ltd.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南楼 18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049,861,100 股,即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10%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2.49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8 月 1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 A 股发行后总股本: 按发行上限计算,不超过 50,498,611,100 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广核集团”)承诺:
1、就中国广核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中国
广核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购该部分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2、中国广核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A 股)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
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中国广核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
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中国广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
诺,中国广核集团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
且中国广核集团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
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
的,中国广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本公司股东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健投资”)承诺:
1、就恒健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恒健投资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
恒健投资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恒健投
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
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恒健投资自
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本公司股东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
集团”)承诺:
1、就中核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
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
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8 月 8 日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说明书正文,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8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根据本公司发行上市进度,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成日前,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现行利润分配政策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老股东分配。按上述方案分配后,本次发行时若本公司有滚存未分配利润,则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根据《公司法》、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非发生根据董事会判断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特殊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公司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关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