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1-070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二)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会议由董事长韦泽林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将募投项目“江门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江门港新会港区三和码头工程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为了更好地利用厂区土地、水域和岸线资源,增加大桩、长桩的生产,服务于海工、码头、沿江沿海特大项目桩基础工程,满足投产后原材料到港上岸和成品管桩出运,作为江门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生产基地项目的配套工程,拟投资 24,467.28 万元人民币建设江门港新会港区三和码头工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江门港新会港区三和码头工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汪志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薪酬的议案》
董事会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对新聘任的财务
总监制订 2021 年如下薪酬方案:定薪工资 2.48 万元/月,绩效工资 1.3 万元/
月(每月按从 0 到 1 的考核系数计算),年终奖金具体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9 日
附件:
简 历
汪志宏:男,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电子商
务专业。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广东美的微波炉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主
管、主任;2011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运
营与流程经理;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广东和君创誉陶瓷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截止目前,汪志宏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汪志宏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询核实,汪志宏先生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