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受聘的陈玮钰女士、夏群波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玮钰女士、夏群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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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滨 刘丽馨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