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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思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7月1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7-14

  宁波思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宁波思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江南路 183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上会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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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720 万股,不低于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72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3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
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
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88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月【 】日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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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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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
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
红、 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
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关联方李梦思、创达投资、国俊贸易承
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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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
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富博睿祺、银泰睿祺、嘉诚投资、刘晓妹、杨和荣承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
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总额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
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
时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创达投资、国俊贸易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创达投资、国俊贸易分别承诺: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所持
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
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
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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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李梦思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李梦思承诺: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
累计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 本人累计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
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
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
时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富博睿祺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富博睿祺承诺:本合伙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累计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本合伙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合
伙企业累计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本合伙
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
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参考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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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道歉。同时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
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启动稳定股价的措
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
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
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
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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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