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Sijin Intelligent Forming Machinery Co., Ltd.
(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8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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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进智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李梦思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除上述承诺内容外,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的李忠明先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李梦思控制的股东创达投资、国俊贸易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其他股东富博睿祺、田宽投资、银泰睿祺、刘晓妹、杨和荣、心大投资、嘉诚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通过田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谢武一、刘永华、周慧君、李丕国、姜菊芳)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通过田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汪耀平、徐家峰)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李忠明、李梦思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
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本人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创达投资、国俊贸易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富博睿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累计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
过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累计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合伙企业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拟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10 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