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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思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7-03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
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
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宁波思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Sijin Machinery Co., Ltd.
(注册地址:宁波高新区江南路 183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宁波思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720 万股,不低于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72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3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
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
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88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宁波思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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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
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李忠明关联方李梦思、 创达投资、 国俊贸易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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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本公司)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富博睿祺、银泰睿祺、嘉诚投资、刘晓妹、杨和荣承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忠明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
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额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
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自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李梦思、创达投资、国俊贸易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
意向
公司股东李梦思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
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80%,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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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
整)。
公司股东创达投资、国俊贸易分别承诺: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
股份总额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
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富博睿祺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富博睿祺承诺: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
的,将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转让价格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
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80%。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
时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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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
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
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
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
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
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公
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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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公
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李忠明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
告。在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
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