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3 证券简称:彩虹集团 公告编号:2021-044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就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票据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受理立案,出具《受理
案件通知书》(2021)苏 01 民初 4018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 36,710,239.47 元及利息(利息计
算方法为:以 5,757,319.4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5,678,874.2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从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5,274,045.82 元
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 2021年 7 月 10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以其苏宁易购天猫及加盟店、苏宁对公、苏宁自营(常规门店、直营店、电器超市)等渠道开展线上和线下业务合作,销售公司生产的生活电器产品,双方订立了业务合作合同,合同约定货款结算周期为 1 个月,货款支付方式为三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苏宁采购中心违反合同约定,出现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公司接受了商业
承兑汇票支付方式。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期间,出票人苏宁采
购中心以公司为收款人,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4 张,票据金额分别为5,757,319.44 元、13,605,275.12 元、12,073,599.09 元、5,274,045.82 元,4张汇票均经苏宁采购中心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为 36,710,239.47 元,上述汇票现已到期。公司通过在电子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发函通知、派员催收等多种方式要求苏宁采购中心付款,但苏宁采购中心始终拒绝支付。
苏宁采购中心作为到期无条件支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应该按照票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条件向公司付款。苏宁采购中心为苏宁易购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苏宁易购应当与其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未结案案件(不包含本次诉讼)共 3 起,诉讼标的共计 147.39 万元;就生产、销售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提起诉讼,除已调解案件外,单宗案件涉及金额均不超过 3.00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应收账款金额 36,710,239.47 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92%。由于上述应收款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应收款项坏账损失。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合理估计预期信用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流动资金完全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密切关注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