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如下事前认可: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是各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的,符合公司战略布局,有利于推动员工与公司共担经营风险、共享发展成果,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符合公司及标的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是各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的,符合公司战略布局,有利于推动员工与公司共担经营风险、共享发展成果,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符合公司及标的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意见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的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及公司长远发展;公司 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是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的,定价公允、合理,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以姓氏笔画为序):
刘光超 何明阳 施丹丹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