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2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公告编号:2021-070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三)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2 号融科资讯中心 C 座南楼 15
层 1509 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郑月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21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4,042,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596%。其中:
(1)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4,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56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3)通过现场与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5,170,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5,12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瑞元律师和杨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投资新建 10 万吨/年锂电材料-碳酸酯联合
装置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4,041,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169,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1,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瑞元律师和杨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