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关于收购江西科院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8.1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是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的,符合公司战略布局。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出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以姓氏笔画为序):
刘光超 何明阳 施丹丹
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