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目 录
目 录......1
特别提示......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4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4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5
三、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 ......8
四、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1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
约束措施 ......1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15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15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18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8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债券的情况 ......19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23
一、发行数量 ......23
二、发行价格 ......23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2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4
五、本次发行费用 ......24
六、募集资金净额 ......24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4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2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2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26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
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26
二、公司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2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27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27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泓新科”、“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联泓集团及其唯一股东联想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郑月明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德烨、蔡文权、赵海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周井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公司的直接股东国科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直接股东西藏联泓盛、西藏联泓兴、西藏联泓锦、恒邦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并经 2019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
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