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意 向 书 全 文 的 各 部 分 内 容 。 招 股 意 向 书 全 文 同 时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风险因素”的全文。
一、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程序和内容
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方案,拟发行不超过 22,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 A 股 IPO 募集资金用途中“补充流动资金”的资金使用金额
的议案》,拟将 A 股 IPO 募集资金用途中“补充流动资金”的资金使用金额由 40,000.00
万元调增至 68,233.66 万元,公司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使用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规模
(万元)
1 10 万吨/年副产碳四碳五综合利用及烯 34,404.50 34,404.50
烃分离系统配套技术改造项目
2 EVA 装置管式尾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25,451.66 25,451.66
3 6.5 万吨/年特种精细化学品项目 32,910.18 32,910.18
4 补充流动资金 / 68,233.66
合计 92,766.34 161,000.00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泓集团及联泓集团的唯一股东联想控股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二)国科控股承诺
公司的直接股东国科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的其他直接股东西藏联泓盛、西藏联泓兴、西藏联泓锦、恒邦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郑月明、高级管理人员陈德烨、蔡文权、赵海力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周井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泓集团及联泓集团的唯一股东联想控股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国科控股、西藏联泓盛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四、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经
2019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
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