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联 泓 新 材 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
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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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22,000 万股,占公司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0,000 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联泓集团及其唯一股东联想控股承
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郑月明以
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德烨、蔡文权、赵海力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不再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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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
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 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周井军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
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
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在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之日起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直接股东国科控股、西藏
联泓盛、西藏联泓兴、西藏联泓锦、恒邦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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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
责,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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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文。
一、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程序和内容
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方案,拟发行不超过 22,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泓集团及联泓集团的唯一股东联想控股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二)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的其他直接股东国科控股、西藏联泓盛、西藏联泓兴、西藏联泓锦、恒邦投资
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郑月明、高级管理人员陈德烨、蔡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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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力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周井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在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
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泓集团及联泓集团的唯一股东联想控股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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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国科控股、西藏联泓盛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需
要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并
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四、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
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经
2019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
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
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
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
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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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
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
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公
司控股股东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