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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0-11-02

宸展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TES Touch Embedded Solutions (Xiamen) Co., Ltd.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 IPC Management 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实际控制人 Michael Chao-Juei Chiang 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股东 Pine Castle、天津嘉麟、Legend Point、北京鸿德、Goldpoly、厦门
保生、Dynamic Wise、中和致信、横琴高立、Eternal Rise、Profit Sheen、宸振投资、宸平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董事 Michael Chao-Juei Chiang、孙大明、李明芳、黄火表,高级管理人
员吴俊廷、陈建成、邱云虹、钟柏安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监事吴文瑜、王威力、李莉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间接,下同)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2、终止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位。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单一会计年度用于
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控股股东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会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则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发行人上一年度向全体董事派发的平均薪酬为计算依据,下同)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 “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 50%,则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施增持。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发行人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四)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其承诺的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控股股东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金额,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金额,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管理层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管理层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有关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有关信息披露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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