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经对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协调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徐旭平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陈阳贵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汪贤玉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仇永生先生、关卫军先生、叶剑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旭君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徐旭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前述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下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秋燕______________ 曾爱民_______________ 姜晏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