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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05

大洋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
市大洋镇朝阳路 22 号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7,166,22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77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3  名,
均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7,160,8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680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5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0,793,9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899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166,2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93,9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2、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165,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 ;弃 权 0 股 , 占出 席 会 议股 东 所持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93,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青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子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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