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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5

大洋生物: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1-104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 11月 4 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6、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
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 22 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7,166,2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770%。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3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7,160,8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68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0%。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793,9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899%。

    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166,2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793,9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16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793,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5%;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青、张子夜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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